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
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积极实施《连云港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大力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
(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由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以上(含市级)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孵化器等科技基础设施进行评审。经评审为优秀的,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补贴。
(四)新认定的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科技创新补贴。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的,由市开发区制定专项政策扶持。
(五)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星火重点企业,由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科技创新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星火重点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或省星火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于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自2007年起,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给予政策扶持。
(七)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市内各商业银行应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降低信贷门槛,增加信贷品种,简化信贷手续,每年安排一定的授信额度,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贷款,创造宽松便利的融资环境。
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八)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我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市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通用名在省医保目录内的,及时维护进入市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政府定价的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二、大力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九)建立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项目,要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申报。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
(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开展产学研推进活动。对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国内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落户我市的重大合作项目、市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市相关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十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实施政府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成果,鼓励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实施转化。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二)自2007年起,设立连云港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在全市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努力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打通科技成果向产业化转化的通道,较快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项目。
(十三)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并由制造企业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所形成的重大科技项目,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四)经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再延长2年。
(十五)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六)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 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当地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三、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
(十七)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代理服务管理费用,其管理成本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批准整体或部分成建制脱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进入企业或直接创办企业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科技,人事部门审批,可按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十八)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适应不同性质科技工作的人才评价办法。凡面向市场的应用性研究和试验开发等创新活动,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评价重点。
(十九)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行科技中介服务,经所在学校批准,其学习年限可延长3至4年;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十)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二十一)依法设立的高新园区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符合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耕地占补可在园区所在市域范围内平衡。
对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二十二)扶持和加强连云港市科技创业中心(留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社会按市场机制建立各类孵化器。经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各级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市、县(区)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2%。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四、鼓励和加大科技创新创业投入
(二十四)鼓励部门、企事业单位积极争取国家、省科技创新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地方财政应按要求给予匹配支持。
(二十五)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以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和科学技术普及。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加强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革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二十六)积极吸引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各方面社会资金进入自主创新领域,以捐资冠名等方式资助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科技活动。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十七)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二十八)鼓励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按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按国家规定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
(二十九)财政设立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50%的补贴,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财政承担。
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三十)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鼓励市内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
(三十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由财政给予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三十二)建立和完善市、县(区)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及应用服务系统,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检索、咨询、代理和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中介机构。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三十三)用好连云港市发展急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加快培养和引进我市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
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四)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公共研发平台面向海内外招聘具有跨学科知识、跨行业经验和广阔视野的自主创新领军式人才。实行技术人才柔性引进政策,以多种形式的“人才驿站”为载体,广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连全职、兼职或短期工作。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三十五)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型人才带薪培训和学术休假制度。支持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制度,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参与政府主导的技能人才培训。对产业发展紧缺人才的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个人共担。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在职称评定中对科技创新性人才和在基层从事科技推广、服务的科技人员给予倾斜。
(三十六)完善创新创业型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市政府设立“连云港市创新创业人才奖”,用于奖励在科技研发、创新创业创优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要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奖励机制,不断提高市级科技进步奖励额度.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
(三十七)合理布局并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提高科普场馆运营质量。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放宽利用民间和海外资金发展科普产业的准入限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定期向公众开放制度。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